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7 條
人民享有創作活動成果所獲得精神與財產上之權利及利益。

國家應保護創作者之權利,調和創作者權益、產業發展及社會公共利益,以促進文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