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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基本法  ( 108年06月05日)
第 8 條
人民享有參與文化政策及法規制(訂)定之權利。

國家應確保文化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人民參與之常設機制;涉及各族群文化及語言政策之訂定,應有各該族群之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