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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  ( 108年07月09日)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優先推動健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學資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及推動學齡前兒童學習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機制。
二、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各語文領域之規劃,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訂定合宜之課程。
三、獎勵或補助大專校院、研究機構開設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課程及進行相關學術研究。
四、會同相關機關致力完備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之教材及相關資源。
五、培育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教師。

前項第一款涉及營造收托未滿二歲兒童使用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托育環境事項,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