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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110年08月05日)
第 11 條
機關得規定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服務建議書者,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前項未得標廠商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機關得依實際需要,經廠商同意給予合理費用後,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或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