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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110年08月05日)
第 12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得標廠商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分包項目及其合理費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前項分包項目及費用,機關得於契約規定應報請機關備查;分包項目之費用不合理者,機關得要求廠商調整。

第一項藝文採購以總包價法方式計費者,除招標文件已預為載明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採核實支付者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