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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110年08月05日)
第 15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就廠商工作人員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之權益保障事項,明定於契約。廠商及分包廠商並應遵守勞動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

機關發現廠商或分包廠商有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情事時,得檢附具體事證,主動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