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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110年08月05日)
第 19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但有特殊或緊急情形,經報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