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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110年08月05日)
第 2 條
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併稱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採購之招標文件所需載明事項、採購契約範本、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除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辦法,且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