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110年08月05日)
第 4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本辦法就下列事項予以特別規範:
一、預算或預計金額。
二、評選項目及優先評定順序。
三、決標原則。
四、計價及付款方式。
五、契約條款。
六、廠商工作人員及分包廠商工作人員權益保障。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