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 110年08月05日)
第 6 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以成立評選委員會方式辦理者,委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與採購標的相關之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但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之藝文採購,其委員之組成,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