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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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21日)
第 7 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得對供應廠商就下列事項予以審查,並作成書面紀錄:
一、履約標的領域之專業能力。
二、計畫執行方式及周延性。
三、廠商所具備之專業人力、經驗、實績及履約能力。
四、價格。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