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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獎章頒給辦法  ( 109年01月31日)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
一、請頒本獎章事蹟有虛偽、造假情事。
二、請頒人有損及我國國家形象或國人權益情事。

前項程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