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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第 五 章 保障著作權之相關作業程序 ( 110年10月05日)
第 21 條
機關或法人就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之成果,如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或取得著作財產權者,應依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或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登帳,或為妥適之財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