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國藝會基金運用之投資管理,由董事會決策,並由董事組成之投資管理小組,負責評估及督導資金之運用。
國藝會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投資管理:
一、自行管理:指由董事會聘請專業人士擔任投資顧問,提供投資標的諮詢與建議。投資標的經投資管理小組評估後,送董事會決議通過,交由國藝會業務單位執行。
二、全權委託投資:指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委託具備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資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前項第二款之全權委託投資,國藝會應以公開徵求受託機構方式為之,其遴選方式、評分項目、資格審查等,應於遴選前一個月公告,並公開遴選結果。董事會得聘請專業人士擔任投資顧問,協助受託機構之遴選及績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