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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4 條
申請提供書面保證資格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文化部提出: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籍登記資料及實收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三、近二年策展或拍賣紀錄。
四、納稅證明:
(一)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二)非營利單位應附最近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最近年度結算申報書影本。
五、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六、信用證明:申請日之前半年內由金融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由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載明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及資料查詢日期。
(二)載明申請人統一編號、名稱、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有退票紀錄而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為無退票紀錄。
(三)蓋有查覆單位章戳。
(四)未經塗改。

前項應檢具文件不全或內容不完備者,文化部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備或不能補正者,得不受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