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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7 條
經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其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提供書面保證內容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經文化部撤銷或廢止認可者,其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放行之文物、藝術品、標本,未逾復運出口期限者,海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限內依第九條規定變更提供書面保證者或補繳稅款保證金;屆期未辦理者,海關應核發稅款繳納證,納稅義務人應自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原應納進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