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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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111年04月18日)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