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因檢舉而查獲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案件,發放檢舉人檢舉獎金之標準如下:
一、屬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者,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屬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者,核發新臺幣十萬元獎金。
前項獎金,得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後或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發給之。
第一項核發檢舉人之獎金,主管機關應不待申請,依職權審核後,核定發給。檢舉人亦得於前項規定時間內,檢具行政處分書、起訴書及有關檢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於通過審核核發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