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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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條之一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112年08月15日)
第 9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及身分等足資辨別其特徵之資料,均應予保密。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者,不在此限。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