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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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
( 112年12月01日)
第 11 條
本部得隨時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請人資格或投資計畫執行未符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之情事,本部得撤銷、廢止或變更原投資計畫核定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其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查核,本部得委託專責法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