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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12年05月24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發行各類出版品、開發各項文化創意產品及藝術紀念品之銷售收入。
三、複製、仿製文物之銷售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