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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 97年01月16日)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典藏、編目管理、稽查、科技維護及保存修護。
二、古文物與藝術品之研究、分析、考訂及評鑑。
三、古文物與藝術品之蒐購、徵集、寄存、受贈、衍生利用及創意加值。
四、古文物與藝術品之展覽設計、觀眾服務、學術交流、教育推廣、數位學習及國際合作。
五、其他有關古文物與藝術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