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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 97年01月16日)
第 7 條
本院處長、副處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職務,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科長得由副研究員或編審等相當職務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