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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  ( 112年08月14日)
第 5 條
本院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器物處,分三科辦事。
三、書畫文獻處,分四科辦事。
四、登錄保存處,分四科辦事。
五、行銷業務處,分三科辦事。
六、展示服務處,分四科辦事。
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
八、數位資訊室,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二、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