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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10 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單位,一份送達新任人員,一份會陳本院院長核定。

本院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比照前項程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