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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11 條
本院院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本院院長移交之財產清冊,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