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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12 條
本院院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院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