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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15 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及事務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行政院或本院院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