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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3 條
本院院長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

本院主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監交。

本院經管人員交接(代),由本院院長派員或授權單位主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