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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4 條
本院院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機關章戳清冊。
三、員工名冊。
四、會計報告。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六、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七、當年度及跨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
八、財物清冊。
九、事務清冊。
十、文物清冊。
十一、智慧財產清冊。
十二、其他有關本院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