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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5 條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單位章戳清冊。
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四、財物清冊。
五、事務清冊。
六、文物清冊。
七、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