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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7 條
第四條至第六條所定各項清冊內容,本院各單位得按業務性質及經管財物、事務情形增減編製;其得以現行電腦作業系統產製且功能相同者,不受所定種類名稱及格式之限制。

本院各單位應將前項清冊編製成冊,經本院院長核定後,送交本院人事室備存;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