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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6月06日)
第 9 條
本院院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送達新任人員,一份函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