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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 107年05月01日)
第 6 條
欲利用前條第一項資產者,應向本院申請,並經本院審查同意後,方得利用。

前項申請經本院審查同意者,本院應作成同意文件,其內容應記載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
二、雙方之權利義務。
三、爭議處理。
四、其他保護衍生資產之事項。

第一項之申請及同意得以書面、電子郵件、網路或其他方式提供。經審查同意者,本院得以資訊載具、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或雲端傳輸等方式提供利用。

第一項審查原則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