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4 條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但容額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未滿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容額在二千人以上之監獄,其典獄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前項但書規定之監獄並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分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及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外役監得置副典獄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