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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戒治所組織準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3 條
戒治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文康活動與教育及集會等輔導事項。
二、受戒治人之入所調查、家庭與社會關係評估、處理、社會資源運用及出所後之聯繫等社會工作事項。
三、受戒治人之藥癮戒治、身體檢查、疾病預防與診療及環境清潔等衛生事項。
四、受戒治人之職能評估與訓練、建教合作、勞動工作及就業輔導等職訓事項。
五、受戒治人之戒護、生活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與消防器材之使用保管等戒護及機關戒備事項。
六、其他有關戒治所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