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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3 條
技能訓練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技能訓練所容額在一千人以上者,得置副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