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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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組織準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6 條
技能訓練所得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所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