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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組織準則  ( 99年12月31日)
第 2 條
少年觀護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少年之鑑別輔導。
二、少年之衛生保健。
三、少年之戒護管理。
四、少年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五、其他有關少年觀護所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