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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  ( 110年07月30日)
第 8 條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正教育之學識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