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 100年04月20日)
第 7 條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