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
( 112年01月13日)
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