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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之遴選。
二、經本會遴選為檢察官,其服務成績審查應徵詢本會者之意見徵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