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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 112年10月18日)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政風機構名稱為政風處者,內部單位定名為科;為政風室者,內部單位得定名為科、組、課或股,其名稱應依其職掌內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