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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1年10月27日)
第 12 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時,應依比例原則,審慎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