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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1年10月27日)
第 30 條
審查會對申請案件之決議,自收受申請書之翌日起,應於一年內為之;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並通知申請人,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