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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1年10月27日)
第 31 條
審查會委員、承辦人員及其他人員,因參與案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涉及個人隱私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

審查會開會時,除承辦人員外,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