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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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1年10月27日)
第 8 條
審查會委員或承辦人員調查事實及證據,應製作書面紀錄。
前項書面紀錄,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