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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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處務規程
( 112年12月13日)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法案、法規事務之研擬、會核及審議。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
三、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
四、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