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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 37年07月17日)
第 12 條
司法院或司法行政部應將前條審查結果,連同應發還各件,函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轉飭聲請人員知照具領,其經審查合格者,并應填發證明書,一併函送給領。

軍法人員擬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他簡任司法官聲請審查者,司法院及司法行政部應將審查結果互送備查。

司法行政部對於軍法人員以簡任司法官審查合格者,并應開列員名,呈報行政院備查。